一、 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于2018年2月23日发布公告,为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上海市税务局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二、 公告的依据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编制《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三、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上海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涉及5大类99个事项。
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相较,本次变动主要有:一、将附件第21条“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和第22条“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合并为“代开增值税发票”。二、删除附件第82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下一步,上海市税务局将研究扩大本市“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并逐步分批推广实施,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利推进。
四、 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