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相关区海洋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配套做好本市无居民海岛审批管理工作,现将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本市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二、征收流程。市海洋部门负责对在本市管辖海域内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岛申请人”)核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额,并开具征收费源信息核定单,市税务部门根据市海洋部门核定的费源信息进行征收。市税务部门负责会同市海洋部门对未按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进行督促催缴。具体征收管理方案由市海洋局、市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收支管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市级国库。
四、减免审批。市海洋部门负责对用岛申请人有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海洋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五、市财政、海洋和税务部门按分工对用岛申请人做好政策宣贯解读和征缴服务保障,同步加强征管信息的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共同确保本市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实施。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