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答: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2.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于何时向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公告》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是否需要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
答: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