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检查标准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检查前,先明确税务机关检查和调取的内容,包括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一)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若将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若将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二)检查和调取发票,若调出查验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一)检查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时,可以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调查取证,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一)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前,应当制发相关税务文书,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一)检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前,应当制作并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一)检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可以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调查取证,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一)检查检查前,先明确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开具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二)调取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一)检查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一)检查检查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 (二)调取税务机关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
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一)检查检查时,若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若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
10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
(一)检查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