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循“现金流”追踪,成功查处了上海北松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松加油站”)利用账外收入积累“现金池”进行“富余票”虚开案件。经查,该加油站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价税合计金额380.5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北松加油站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下游企业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53.22万元。
靶向定位 高敏指征寻疑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托大数据,围绕加油站领域典型违法手段,提炼出三项高敏指征,“靶向”定位北松加油站。该加油站是一家民营企业,年销售额稳定保持在3600万元左右,但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占比较低,且向部分企业开票金额巨大,不符合同等规模加油站的正常经营情况,存在虚开发票和隐匿收入的重大嫌疑。
突击检查 巨额收入凭空消失
根据疑点线索,检查人员调取了加油站近几年的经营资料,以及与日常管理相关的对账单、第三方平台的收付款记录台账等资料。经比对分析,北松加油站的油料销售数据与开票数据基本一致,且开票率较高。一切似乎并无太大异常。检查人员继续追踪发现,该加油站现金收入1400余万元,但转入企业账户并入账的现金收入仅41万元,关联人员账户也未发现大额资金存入,上千万的现金为何凭空消失,检查人员百思不得其解。
追踪现金 虚开真相现原形
面对现金收入疑团,检查人员一方面对现金流向进行追踪,并对部分大额受票企业着手协查,抽丝剥茧寻找现金流向;另一方面,直接奔赴现场对加油站出纳人员汪某开展突击询问,讲明事理并讲清法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汪某最终承认未入账的现金除小部分用来支付日常开销外,其余全部用于“富余票”虚开的资金回流。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相关下游企业开展检查,经检查,下游受票企业均承认北松加油站为其虚开发票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北松加油站开具的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对其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对下游受票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