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接收工作,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具体时间以各省市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本市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已于2018年3月底正式上线并投入使用。